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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是什么意思_标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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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标底是什么意思?它在招投标中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标底是指一个招标项目中最低的中标要求

多数表现在最低中标金额上

主要作用是招标过程中防止恶意低价竞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标底是什么意思

标底的释义: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工程的底价。

标底

[ biāo dǐ ]

基本解释: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工程的底价。

标底是由业主组织专门人员为准备招标的那一部分工程或(和)设备计算出的一个合理的基本价格。它不等于工程或(和)设备的概(预)算,也不等于合同价格。标底是招标单位的绝密资料,不能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单位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招标单位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

拓展资料

造句

一、无标底招标是工程项目投资日益规范的体现。

二、结合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详细介绍了无标底有限低标评标法,以期对公路建设工程在具体的招标工作中提供有益的指导。

三、本文通过分析无标底招标的理论基础和优点,说明了无标底招标在我国应用意义和必要性。

四、未接收到信号质量信息。请再次尝试按下无线鼠标底部的按钮以便刷新连接,然后单击“再次测试”。

五、在别人的鼠标底部贴一小片即时贴,他会以为鼠标坏掉了。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标底,到底都是什么意思

定额编制依据下,标底、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局限性分析-工保网

在正式施工前,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对项目工程进行各类造价预计,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预算价种类较多,包括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等等,实务中经常会令人混淆,为招标管理带来困扰。同时,各类预算价的计价依据主要依赖定额文件,后者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管理产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滞后性。

因此,这里首先区别标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概念内涵,进而分析定额制度下各类预算价受到的局限影响。

1、标底

标底,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专业造价管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编制的合理基本价格;是我国早期招投标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内容;标底价,代表着业主对于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对于报价评价有着重要影响。早期招投标管理活动中,“标底”往往作为投标报价与评标管理的核心关键因素出现:与标底越接近的投标报价得分越高,与标底偏离越远的投标报价得分越低;偏离超过标底一定幅度的报价作废标处理,失去竞争的资格。

基于“标底”对于投标报价与评标管理的重要影响,标底有着较高的保密性要求。但实务中,标底制度却引发大量的“寻租腐败”与“暗箱操作”问题:投标者送标前千方百计探听标底,对业主、标底编制机构、编制人员,甚至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贿赂收买;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联合招标代理机构压低或抬高标价,市场竞争靠“关系”而非实力,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事实上,标底是少数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特有的造价管理概念。国际工程管理惯例中,虽然业主也会委托招标代理人或专业的造价管理公司进行造价预估,但估算结果仅作为建设投资额度和投标报价高低的参考,并不会作为最终投标报价与评标的标准。

为了淡化标底对报价评价的影响,我国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实践中“无标底招标”也快速取代“有标底招标”的主要招投标管理制度方式。

2、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主要采用“无标底招标”,即业主对招标项目不编制标底或者即使编制标底也不以其作为评标标准,只是作为一种价格参考,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而后确定中标人。

在以标底为基础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系统中,“标底”是报价与评标的重要因素,控制着招标价格的合理性。进入无标底招标阶段,招标人同样需要一个价格指标,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从而高效使用建设资金,这个价格指标即是“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由此可见,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实质上是相同的,仅仅在指向上因招标人与投标人而有所不同。之于招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即为招标控制价;之于投标人,这个价格因素则为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VS标底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作为无标底招标与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的两种预算价,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较大不同。

1

保密与公开。有标底招标制度下,由于标底对于评标结果有着直接影响,标底在开标前是非公开的,因此导致大量寻租腐败现象发生,招标人也存在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现象;无标底招标制度下,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无需保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且需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更加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与公平。

2

对评标的影响。以标底为核心的评标体系中,标底价格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的最终评标结果。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既不参与评分,也不在评标中占有权重,仅仅作为一项价格指标,发挥控制合理投资的作用。

3

价格控制。无标底招标中,招标控制价决定了投标人的报价上限,一旦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即为废标。有标底招标中,标底是招标人对于建设项目投资的心里预期价格,投标人的报价距离标底越近则越容易中标。因此,当所有投标人的报价都高于标底价,与标底价最接近的报价投标人仍然可以中标,不会出现废标现象。

3、标底、招标控制价,定额编制下的局限性

从有标底招标到无标底招标,从标底价到招标控制价,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经历着较大的发展变革。但从根源上来看,这种变革并未动摇国内长期实行的定额计价管理制度根本: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其编制依据都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管理制度。“预算价”脱离“市场价”,不利于项目投资的合理控制,也不利于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竞争。

定额制度的局限性

定额是国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加强建设管理、合理安排劳动力资源制定的一项管理控制制度;是根据一定时期、范围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的生产过程中人力、物力、材料消耗的一种法定标准。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即为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或分项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设备、资金等消耗的数量标准。

从经济体制发展来看,定额制度作为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管理控制制度,在当下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背景下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定额本身反映的是过去一段时间与范围内的平均生产力水平,用以指导当下或未来一段时间的工程消耗计量计价,无论标底价还是招标控制价都显然是脱离市场实际的。

尤其,定额本身的编制多通过各地造价站、定额站等机构,其主要原理即是对过去工程案例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研究、分析,进而编制定额文件。这种定额编制方式耗时较长,更新频率较慢,两版定额文件的时间间隔往往长达十几年。以这样的定额标准去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显然是滞后于市场和行业发展现状的。

定额制度下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其主要作用即是将招标活动的价格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内。其自身编制方法、依据将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价格控制工作的科学合理。以定额为编制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其自身带有定额制度的滞后性与局限性:无法以建筑市场各项要素的实际平均水平,合理控制项目工程的建设资金投入与投标报价竞争。

1

招标控制价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即意味着招标方的建设投资资金未得到合理利用,承包商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因此易诱发围标、串标现象;

2

招标控制价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即代表着招标方建设投资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承包商将无法获得市场利润甚至产生亏损,出现无人投标的流标现象。

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看,招标控制价脱离市场实际生产水平,一些优质建企难以通过自身技术、人才、管理实力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反而在低价中标的竞争态势下被一些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劣质建企淘汰,这显然是有失市场公平与合理的。长此以往,建企为顺利中标不断压缩成本、低于成本价报价,经营重心从提升自身技术、人才、管理实力,转为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等方式盈利,显然不利于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2020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此后各地相继响应中央政策意见,逐步取消定额计价。这一改革举措引起了行业内的热议,不少舆论宣传直呼“大变天”。

事实上,综合考量上述定额管理制度、标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局限性,这场看似骤然的造价改革也似乎有迹可循。依据定额编制的现有工程计价体系,未来势必将被市场询价、企业报价的市场化计价体系逐步取代,从而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有效激活市场活力,推动建筑业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合同“标的”和“标底”有何区别?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所指向的物或者服务等。标底是指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所设立的评判投标的标准,也就是投标人所提出调解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标准。两者概念截然不同。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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