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放管服指什么(放管服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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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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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是指什么
1、放管服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推进政府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举措。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进行决策,要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打造有限的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审慎用权,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到决策为民、决策利民要坚持履行政府肩负的经济职能,权力不缺失,也不滥用,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2、由于供给侧的许多问题,都与国企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在推进国企改革过程中,就必须紧紧围绕解决供给侧的问题为抓手,每出台一项改革举措、每推进一个企业的改革,都必须考量一下是否对供给侧改革有利。毕竟,现在还有许多行业,都是国有垄断的。而凡是被国有垄断的行业,大多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产能过剩、杠杆过高、成本没有节制等方面的问题。
3、从这个角度来讲,国企改革就必须担当起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等方面的责任,带领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起进行供给侧改革。
4、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是党中央、国务院引领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是新一届政府确定的“开门第一件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简政放权持续加力,行政审批更加规范,商事改革效果显著,清费减税积极推进,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
什么是放管服改革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放管服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简称。“放管服”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主要是指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政放权:以减少行政审批为主要抓手,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放管结合: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优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
放管服就是要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解决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市场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只有定位科学,才能使政府和市场在各自领域发挥好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简政放权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凡是市场机制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
市场监督管理局放管服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放管服”改革,对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要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其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放管服指什么?
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2014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主题是“简政放权”。一年多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已逾500项,而本届政府成立之初的承诺是,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
本轮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更为周密。不仅是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简政放权,精简的是束缚着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放活的则是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
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和改革决心。不少地方在推行两份清单:一份“权力清单”针对政府自身,一份“负面清单”则面向企业投资者。放管并重,意味着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掉该放的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政府职能转变的显现成效。
扩展资料
背景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已先后两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点落在简政放权上,突出了新一届政府改革的魄力。这种魄力根植于对国情的清晰认识上,对人民和市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简政放权,就是腾出手来抓大事。当前,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头等大事。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从出口导向到内需拉动,事关民生利益。形势倒逼我们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着手,理顺权力运行关系,减少甚至剔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原生阻力。“把该放的权力放掉”,就是要激发制度和体制潜力,让改革释放出更多更大的活力,让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这是拉动内需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每当出现大的经济变革的时候,政府总是率先进行自身的变革。如何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使两者协调配合、互促共进,则成为了共同思考的问题。
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已经拉开,李克强总理用“简政放权”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统一到中国梦上来,为实现“中国梦”积聚着强大力量。
多地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什么是放管服改革?此举有何意义呢?
多地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管服改革就是简政放权,它的意义如下。
一、放管服改革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就是简化行政审批,放宽准入条件。“管”是指规范的创新,推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服”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放管服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动力。降低政府对政府的过度干预、优化政府职能、提高市场活力、激励市场创新能力等,从而有效地消除了制约市场交易的障碍和阻碍。
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各种要素的自由流通,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且还能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活力,增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根据统计,2013年至今,我国每年平均新增市场主体达一千万,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从2012年的5500万上升至2021年4月份的1.43亿,同比增长1.6倍。应该说,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要实现这一目标,绝非易事。
三、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构建
行政审批事项的压缩、新设许可的严格控制、清单制度的全面推行,有效地抑制了行政审批的路径依赖,在事中、事后监督的推动下,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更加主动,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更深入地贯彻了“利民”的执政理念。
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打破了由“官本位”的思想和由此引发的权力寻租和形式主义等各种问题。
放管服的目的和意义
从价值上讲,“放管服”改革就是要从企业公众角度来推进政府变革。.“放管服”改革事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是政府本位、部门本位,还是企业本位、公众本位,效果是不一样的。.“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企业公众角度出发来推进改革,而不是从政府部门角度出发进行改革。.按照这一理念,在改革中需要做到两点:一是改革方案和措施的设计,改什么,不改什么,怎么改,都要充分听取企业公众的呼声和诉求,积极回应关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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